(1)全部责任 遇有特殊情况时,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采用责任推定的办法进行。即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怠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
证据,使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
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行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末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
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
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