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的财产是否属于
共同财产家住东兴区南华小区的李女士与丈夫刘刚于2004年
结婚,结婚后李女士与丈夫刘刚一直感情不和,李女士提出与丈夫刘刚
离婚,但刘刚一直不同意。于是李女士便搬出去独立一人生活,这样一直分居已经6年了。今年李女士想到人
民法院
起诉与刘刚离婚,但是双方就分居期间所得的
财产分割发生
纠纷故诉诸于法院。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
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