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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保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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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丧葬费
相关规定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若是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8浏览 2024-10-05
福建省丧葬费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 (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 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 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六、支付渠道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他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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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内社保卡可以通用吗?
福建省医保卡是全省通用的。 在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普通门诊、住院治疗实行免报备即时刷卡结算,门诊特殊病种需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后方可即时刷卡结算。 选择在非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经备案登记,就医后必须回参保地办理手工结算医疗费。
14浏览 2025-05-06
2021福建省丧葬费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 (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 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 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六、支付渠道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他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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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丧葬费是什么?
一、逝者是公职人员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发放。1、退休公务员病逝后有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一般为20个月的本人的工资。2、退休公务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为:丧葬费700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逝者生前最后一月工资标准,计算20个月。如果逝者家属无固定生活来源,可以按月领取生活补助。
2浏览 2025-05-16
福建省丧葬费是多少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 (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 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 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六、支付渠道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他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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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丧葬费最新规定
辽宁省的丧葬费规定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两部分。丧葬补助金是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本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抚恤金标准则根据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有所不同。对于在职人员,抚恤金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34浏览 2024-09-06
福建省的丧葬费是多少?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 (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 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 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六、支付渠道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他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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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丧葬费到哪办理
在国家事业单位中,若发生员工死亡事件,国家会给予其家属一次性抚慰金和安葬费用等福利。为了获取这些福利,经办人员需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部门办理。社保部门负责养老保险业务的工作人员将对申请进行核实和处理。这一流程确保了家属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支持,体现了国家对员工的关怀与尊重。
38浏览 2024-04-20
福建省的丧葬费是多少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 (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 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 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六、支付渠道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他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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