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
伤残无力继续
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旦
抚养权变更得到支持,原先给付的一次性
抚养费可以要回,而且可以让对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