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离婚时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
伤残无力继续
抚养子女的,应予支持,双方协商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愿随另一方生活。这里是孩子10岁以上可以再次选择跟谁的问题;(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法院会支持的,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三款,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孩子未成年必须要有
监护人。现在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是监护人;(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另一方以上述第三款向法院要求的:10岁以上的孩子可以再次选择跟谁,父母也仍然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