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
协议离婚后,约定婚生儿子由男方
抚养,但男方未尽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女方将男方诉至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近日,长汀县法院作出
一审判决,判令婚生子由原告卢某抚养,并由原告卢某自行承担
抚养费。卢某与王某于2014年7月份协议离婚,约定婚生男孩烨烨(化名)由王某抚养,但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每月10日前支付烨烨生活费300元,教育费、
医疗费等费用均由被告负担。此后,烨烨一直随原告在长汀生活,今年9月始在长汀县某幼儿园上学。可自去年10月起,被告未再支付分文抚养费,也未看望、关心过孩子。今年2月开始,王某外出后一直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另查明,卢某现从事餐饮工作。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某表示自愿承担婚生男孩烨烨的抚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生男孩自2014年7月7日始至今一直随原告卢某生活,原告卢某有固定收入,具备一定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被告王某从原、被告
离婚始未实际带领抚养婚生男孩,且自2015年2月始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原告卢某请求将婚生男孩烨烨变更为由其带领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