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视权”是指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世界上很多国家
民法中都有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
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
抚养义务。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所以父母
离异孩子探视权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