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分割对象的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的定性难。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夫妻共同财产的经营方式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夫妻可以通过
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等各种形式经营、增值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在处理
离婚案件涉及夫妻生产、经营性
财产纠纷中所遇到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区分所
分割财产的性质。只有区分了财产性质,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与该性质相对应的
清算方法和分割方式。由于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既是夫妻共同财产,也是经济组织的财产,因此,分清此类财产的性质,其实是分清上述企业的性质。尤其在离婚
当事人关于
企业性质的陈述与
工商登记资料记载不一致的情形下,分清企业的性质更成为法院在
夫妻财产分割生产经营中的首要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