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资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
婚前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此可见,我国《
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
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答:没有进行公证的
婚前财产协议时有效的。男女双方就
婚前财产的归属和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只要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协议就认定为生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
家庭关系条款释义中规定,关于约定的方式,本条第一款规定:“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更好地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避免发生
纠纷。当然如果夫妻以口头形式作出约定,事后对约定没有争议的,该约定也有效。夫妻以书面形式对其财产作出约定后,可以进行公证。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对
财产关系的约定,应当进行公证。这种观点不符合公证自愿的原则,而且公证只具有证明的效力,不是约定生效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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