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双方自愿结合,缔
结婚姻,并愿意根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对双方
结婚登记后,就甲方在某某有限公司所持股份及相关权益一事,作出特殊约定,共同遵守: 一、甲方在某某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股权及因该股权所得收益,无论在
婚姻登记前,还是在婚姻登记后,所有权均归甲方个人所有; 二、在婚姻登记后,如甲方因转让某某有限
公司股权而取得收益,归甲方个人所有;如甲方因受让某某有限公司股权,而增加股权份额,其所投入的资金视为其个人投资,新增股权所有权归甲方个人所有; 三、在婚姻登记后,如某某有限公司根据经营需要,改制为
个人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或与其他公司、
企业合并或某某有限公司分立,导致甲方相应发生股权变动,或在相应公司持有股权,该股权及相关收益所有权归甲方个人所有,其所投入的资金视为其个人投资; 四、在婚姻登记后,如某某有限公司根据经营需要,予以解散
清算,甲方因此所得收益和相关资产归甲方个人所有; 五、在婚姻登记后,其他不限于上述约定的,确属某某有限公司权益的甲方可支配资产和利益归甲方个人所有; 六、在婚姻登记后,如甲方因某某有限公司经营所负
个人债务及
公司债务由其个人承担; 七、在婚姻登记后,甲方除上述约定外的其他收入及相关资产的所有权问题依婚姻法相关规定,或双方另行约定。 八、本协议双方均已阅读,并熟悉相关含义,无异议,并在甲乙双方婚姻登记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某某有限公司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