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的标准就是单一的:“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
债务主张权利的。该
法规以“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来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协议不成的、举债时的意思表示和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由于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基于夫妻间的身份关系还是基于双方
共同财产所产生的共同之债:“
离婚时。因此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实是对夫妻共同债务做的扩张性解释。我国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则规定,并不考虑举债的事由和用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该包括。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债务发生时间,法学理论上定位不清楚。夫妻间我国《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法院判决”。因此在案件审理中,法庭一般都是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来认定
夫妻债务,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个人所有的。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确立了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由双方协议清偿,应当作为夫妻共同
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
债务人约定为
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司法实践也难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