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男女双方
自愿离婚的,准予
离婚。双方必须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婚姻
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
离婚证。”第三十二条还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在我国,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是
协议离婚;二是
诉讼离婚。纵观整个《婚姻法》的五十一个条文,根本不存在“自动离婚”的第三种离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