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反悔可以吗?
[律师回复] 对于女方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反悔可以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孩子是感情的结晶,是一个家庭和睦的纽带,作为父母承担着抚养子女的责任,这不仅仅是法律上的要求,更多的是出于几千年来的伦理道德。但是现实中夫妻也会因为各种的原因而最终离婚,这是不得不面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女方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后又反悔的不在少数,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法律中也做了相关的规定。 一、女方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有权利反悔,视情况是否支持女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至于是否支持她的主张,要看具体情况。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果没有上述情况,不会支持女方的要求 二、相关法律规定 1、《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收养法》:第十条生父母子女,须双方共同。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人,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从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教育探视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因为父母双方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而不复存在。因此,直接抚养小孩一方不愿意再抚养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若一方,也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并且要符合收养法关于人的规定.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现实中女方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可能是因为一时的某种原因,有的是因为经济的原因,在婚姻法中为女方保留了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权利,其主要原因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孩子的利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收养法中的若干规定中得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对孩子的成长有益,否则是不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