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法》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夫妻共同财产,或
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在
离婚诉讼中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一经认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如果一方在
起诉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申请了
财产保全,法院也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或财产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而另一方仍然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行为,人民法院这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3、如果是在离婚以后另一方发现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一方
当事人发现对方隐藏、转移
共同财产等行为之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