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母亲于2009年2月25日代原告向被告偿还
信用卡欠款2万元。原告于2009年3月13日出具
借条,同意偿还被告2万元,后原告陆续给付被告1万元,用于偿还欠款。庭审中,被告称
银行信用卡欠款现已自行全部还清。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
起诉要求与被告
离婚,被告对此表示同意,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原告给被告出具
欠条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且双方在
结婚前
未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故双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
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向被告出具借条,该
债务因与
共同财产混同而灭失。被告未向法庭提交
证据证明原告所消费
信用卡系用于个人支出,且信用卡内欠款已付清,双方的
共同债务亦不存在。对被告要求原告偿还欠款的
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
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三、评析意见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