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
被继承人婚前所有的房产属于死者的
个人财产,被继承人的妻子在婚后无该房产的份额。因此,该房产将作为死者的个人财产进行分割。按照规定,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
继承人共同
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法。该房产可以作价分成四份来继承,即:被继承人配偶、被继承人父亲、被继承人母亲,被继承人的儿子。对于被继承人的妻子的份额,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式折抵成现金给付。 对于夫妻男方去世
财产分割存款,属于死者及其妻子的
婚后共同财产,该全部存款的一半将作为死者的个人财产来继承。
住房公积金也类似于存款的继承方式,对其中的一半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
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