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退回
彩礼: (一)男女双方还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本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彩礼能要回来; (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
彩礼钱的,必须退还; (三)因一方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指依靠
个人财产和
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
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
债务较多; (2)
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
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离婚彩礼也有不能要回来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这些情况: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
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在婚约
存续期间,婚约
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但是,在死前已经
起诉的应予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