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接受
继承所得的财产.是指依据
继承法的规定所继承的遗产,遗产包括公民个人的
财产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
财产权、债权、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因此因继承所得的财产也不以所有权为限。此类财产的取得纯粹系基于夫妻一方与
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而依法享有的
继承权,与其婚姻关系无关。作为一种财产权的
继受取得方式,应当尊重原财产所有人即被继承人的意志,不应一律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 新
婚姻法第17条第4项、第18条第3项将婚后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分为两种情形:如果
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即属于夫或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否则,婚后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这类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区分情形,分别对待: 1、一方婚后通过
法定继承方式所继承的财产,因不可能具有第18条第3项所规定的条件,因而全都属于
共同财产。 2、一方婚后通过
遗嘱继承所得的财产,如果
立遗嘱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指明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即应属于接受继承的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一方婚后通过遗嘱继承所得的财产,如果立遗嘱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没有明确指明只归夫或秦一方所有的,夫妻双方又未对此项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则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