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
工资,是指
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
缴费工资。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
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广州市工伤保险条例》 第34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