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医疗纠纷,就是对于一个医疗后果,医生、患者双方发生了认知上的差别,这样就构成了一种
纠纷。2002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以来,医疗纠纷产生的数量增加,性质相对恶化,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医生
被打、被杀先例很多,患者向医院的索赔额暴涨,不得不引起医疗单位的高度重视。到目前为止,我国医学界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防范理论。医疗纠纷的产生归纳起来有下列几种原因: (一)全
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患者维权意识的觉醒,与临床医生维权意识的相对薄弱。 (二)
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由以前的公费医疗,变更为现在的自费看病,直接与患者的切身利益挂钩。 (三)医生、护士及工作人员的态度。 (四)医疗技术水平的高低。 (五)医院综合管理的能力。 (六)患者和
家属的对医院和医生的期望值过高。 (七)医生与家属对病情的延误。 (八)医生、患者的信任关系被严重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