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
上诉期限,
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不服法院的第
一审判决或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时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 被告人、
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
辩护人和
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
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
刑事诉讼一审上诉期限必须在收到人民法院的
判决书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第
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5日 二审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12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
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