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擅自出卖租赁物或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属于承租人的无权处分行为,根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九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拥有租赁物所有权的出租人有权追回租赁物,但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已支付合理的价格,并且做出了相应的物权转让公示行为,则第三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抵押权,而作为原所有权人的出租人仅能向无权处分的承租人请求赔偿损失,该种情形下,出租人享有的物权保护被法律强制变更为债权救济。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律图法律科普文章由律图官方团队出品,文章经过3轮严格审核,内容覆盖常见法律生活场景,聚焦你想知道的高频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