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防卫过当的定罪问题 防卫过当本身并不是
罪名,不能定为防卫过当罪。应当根据
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触犯了
刑法分则哪个条文规定的罪,就按哪一条的罪名定罪,如防卫人过失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分别定为过失重伤罪或
过失致人死亡罪;如防卫人基于
间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死亡的,则分别定为故意
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只是作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的
量刑情节考虑。 (二)防卫过当的处罚问题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 (1)防卫过当的防卫人主观上是出于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动机,其主观恶性小; (2) 防卫过当的防卫人客观上是在进行防卫的前提下造成的损害结果,防卫人只应对造成的重大损害承担
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主客观因素决定了其社会危害性较通常
犯罪的危害性小,刑法对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体现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从审判实践看,防卫不法侵害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是极为复杂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进行具体分析,确定是
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 (3)一般来说,对
防卫过当致人轻伤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按照过失重伤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的
刑罚减轻处罚;如果具备
缓刑条件,可以适用
缓刑;如果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
刑事处罚。 此外,对十八周岁以下防卫过当者,由于其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辩别能力、意志力相对较弱,主观恶性较浅,因此,对其进行处罚时,应兼顾刑法第17条和第20条的规定,在应当减免或者免除处罚的基础上,采取双重减免的原则。 总之,应当大力提倡
正当防卫行为对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的
定罪量刑,应当从鼓励正当防卫出发,而不能限制或削弱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