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4、主观方面:故意。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关系到每个人日常生活的开展、正常生活状态的维持,不仅关涉个人名誉,同时影响个人的社会评价。公民个人信息的破坏或侵害,既可能给公民带来物质上的损失,也可能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并影响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社会政治生活中各项权利的实现。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