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
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
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
诉讼保全。 条件 1.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 2.须具有采取
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3.当事人提出申请; 内容 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汽车要提供车户证明,房屋要提供
房屋产权证明书等,以防错将他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对案外的财产不得采取
保全措施,对案外人
善意取得的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能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保全的对象界定应以
法人、公民合法所有,且能够自由处分为原则。不是合法所有,如土地、淫秽物品,或非自己所有,如保管、租借他人之物,或自己所有,但受
管制的物品,均不能进行财产保全。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自己所有,但是法律禁止予以财产保全的,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军队的战备、军需物质、款项,以及公益事业和慈善机构办公财产、救灾扶贫专户也禁止进行财产保全;二是非自己所有,但法律允许予以财产保全,则必须严格依法律的规定范围,例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下可以处分的财物应严格进行财产保全,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到期应得收益或债权,必须在有充分的
证据和第三人就自己与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没有争议的前提下适用。 上述是
房屋买卖合同财产保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