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现实生活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第二,侵犯
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
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要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
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第三,因
欺诈、
恶意串通转让房屋的,
买受人以
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
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无效的,是会被支持的。 第四,
商品房预售违法,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就开始卖房了,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 《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