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
物权制度。各国法上的居住权大体上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居住权是在他人的
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设立居住权,既是房屋所有人实现自己的房屋价值的一种手段,也是房屋所有人处理自己的财产的一种方式,更是房屋所有权人对社会、对他人的回馈。 第二,居住权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居住权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业房等。在双方
当事人有约定和某些特殊情况下,居住权人可以将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获取收益。 第三,居住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因此,居住权以外的人一般不能享有居住权。进而言之,居住权的主体范围具有有限性。
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合伙团体)不能享有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