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使用范围按照“
民诉法”第二十九条关于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的一些的规定,只有执行特殊地域
管辖有困 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
诉讼,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否则,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纠 纷,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但持这种意见的同志,对适用具体条款又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房屋所在 地即履行地法院管辖。理由是,凡在租赁关系
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
纠纷,均属于
合同纠纷,因为这类纠纷产生的根据是双方实际存在的
租赁合同;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合同纠纷”并未指明只限于经济合同,自然,这类民事合同也应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石家庄。有的则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理由是这类纠纷虽不涉及不动产
产权的确认或变更,但它涉及到了产权人对不动产使 用方式的变更和承租人有无
使用权的问题,也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审判实践中,不少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