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修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32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予以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去备案,也很少有房屋管理部门也很少对这些没有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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