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合同法的规定,
债务转移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是: (1)须有有效
债务存在。债务有效存在是
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
当事人就此定有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2)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
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3)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合同
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
债权人同意。同意是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
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
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
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起废止) 第84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85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86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
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
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
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