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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撤销 的问题。 赠与关系成立,且受赠人未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
产权证书之前,
赠与人可行使任意
撤销权;根据我国《》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及上述“民通意见”可以看出,赠与人在签订
赠与合同且受赠人未实际占有房屋及其产权证之前,即
财产权利未转移之前,是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这里的“财产权利”被民通意见明细化,指的并非房屋的
过户登记,而是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因此,赠与人在此阶段实行任意撤销权才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
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的这种任意撤销权也进行了限制,它对
房屋赠与行为也是同样适用的,其中包括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此外,《合同法》第192条也设立了法定撤销权之规定,即无论是否具备《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情形,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均
可撤销: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
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