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未成年子女
离婚纠纷中,
探望权能否顺利履行与
抚养费是否及时支付是关乎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内容。
离婚后,有些父母会将因离婚中所产生的种种
纠纷与矛盾导致的负面影响不自觉地转移到孩子身上,加上将孩子视作私产的传统观念的影响,直接
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会设置各种障碍,而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则会以拒付抚养费或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予以对抗,使得探望权的实现成为当下审判执行上的一个难题。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和身份关系而产生,其本质上属于亲权。从理论上讲,血缘关系的存在使得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并不会因为是否生活在一起而消除。探望权可以说是这一义务得到履行的唯一方式。因而,探望权的设置应当含有父母对子女关心之意,以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 从孩子角度来看,其具有被探望的权利,这对于父母来说,则是义务。因此,探望权对于父母来说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义务来源就在于对孩子亲情上的慰藉。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此可知,抚养费支付作为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是法律的
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