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关系方面的变更: ①
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与养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
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仍归该方所有,养子女通过
继承、遗赠、赠与等所得的财产,有权带走。 ②收养关系依生父母要求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
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
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不得要求补偿。 ③收养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对由其
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有要求给付生活费的权利。 ④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