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
分居,妻子多次向丈夫所要
抚养费。丈夫却以没
离婚,婚内不能追索抚养费为由推托。不履行
抚养子女的责任。对此,律师给出了合法的解答。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认为只有在离婚时才会涉及
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其实不是这样的。我国《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
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该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存在的,该义务应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一直延续至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为止,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
非婚生子女。父母在分居期间,该法定义务并不因此而中断或解除。因此,你丈夫不履行抚养义务,你完全有权利向他主张你们分居期间女儿的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作了具体规定,即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