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就
民事赔偿和
刑事责任的承担而言,
轻伤一级或
轻伤二级是没有区别的,因为审判实务确定和判决
赔偿标准的依据,即最高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区分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更没有确立不同的赔偿标准。而《
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在规定
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时,也没有将轻伤区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也并没有规定不同的
量刑标准。原有的《人体
重伤鉴定标准》、《人体
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并没有将重伤分为重伤一级和
重伤二级,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而新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重伤和轻伤做进一步的细化区分,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例如在
法医鉴定中处理伤病关系时有这样细致的区别,就可以妥善处理好在旧的鉴定标准下难以解决的一些问题: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
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