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法律的任意性,是指法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进行选择,或者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法律规定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这就是法律的强制性和任意性问题。
这次新修订的《公司法》的突出的特点就是:
首先,是解决了老《公司法》中存在的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的性质区分不明的问题,其次强调公司法规范的任意性,减少了强制性规范的范围。
在新《公司法》中,许多原来强制性的条文变成了任意性条款。
这些任意性条款包括了有限公司的股权的继承、股利的分配以及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等等问题。
这些任意性条款既给了当事人极大的选择权,但同时也是最容易被不熟悉法律规定的人忽视的问题。
有相当多的任意性规范都应当在公司的章程中明确约定的,这样才能充分行驶公司法赋予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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