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提
起诉讼,必须提交
证据材料。法院审查
立案时,除了
审查起诉状以外,主要是审查证据材料是否与
起诉状相符,是否具备初步的
起诉条件,如证据材料必须与起诉状的原、被告有一定的关系。否则的话,法院可能就不会给立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
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
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提出起诉、
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诉人、
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
身份证明
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
营业执照或者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