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第三十一条: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根据这个规定,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作为再审申请处理。不过,如果:
1、原来的再审申请被驳回是因为申请再审人主张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2、申请再审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可能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3、申请再审人提供的新证据可能证明其事实主张,
那么,再审申请人可以在其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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