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到期后,如果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因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而被没收
保证金的,保证金应该退还。 2、如没有退还保证金就让
当事人出具退还保证金的收条的,属于违规操作,当事人仍可以继续要求退还保证金。 如果
经办人员不肯退的,当事人应该先设法
收集证据,之后再向其单位领导或上级单位进行投诉、举报。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
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