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庭前,书记员应当依次做好如下庭审准备工作:
(1)查明到庭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2)查明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等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并告知其在休息室候传
(4)宣布法庭纪律;
(5)其他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就绪,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2、合议庭成员入庭就坐后,书记员应向审判长报告庭审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审判长递交到庭的诉讼参加人名单和出庭的其他诉讼参加人名单。
3、审判长根据诉讼参加人名单,核对到庭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和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了解未到庭的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原因,并确认到庭的诉讼参加人是否具备参加诉讼的资格以及是否可以开庭。
4、如果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未到庭的,合议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缺席审判的决定。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缺席审判的决定应当当庭宣布。决定缺席审判的,审判长宣布缺席审判决定后即可宣布开庭。
5、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应当依次进行下列程序:
(1)宣布案由、开庭方式及法律根据、审理程序;
(2)宣布合议庭成员名单和书记员名单,宣布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名单;
(3)询问当事人是否知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6、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审判长应宣布休庭,并依法报请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当事人申请书记员、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审判长当庭决定;当庭不能作出决定的,审判长宣布休庭后研究决定。 回避申请的理由成立的,决定被申请人回避,并立即更换人员或宣布延期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申请,继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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