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继承法中承认可附义务。公民
立遗嘱时,除处分自己的财产外,往往还要托付其他后事,这就发生了
遗嘱中的义务,对于遗嘱人的这种终意表示,应予尊重并予执行。《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的,
继承人或有
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请求,人
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履行遗嘱中合法的义务,却接受了遗产,经
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并不影响该继承人依照
法定继承取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