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
仲裁费不能减免。确有困难的,经
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最多可以缓交一半,但须在开庭前交清。仲裁委员会向
当事人收取仲裁费,一般按照双方争议标的大小不同收取。具体多大的标的应收取多少费用,则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规定,经
深圳市
物价局批准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具体的收费标准当事人可到本会秘书处查询。至于
仲裁费用减免和缓交问题,原则上仲裁费不能减免,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清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则可向本会申请缓交,如果获得批准则可以缓交。如果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仲裁费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被申请人预交反请求仲裁费,具体规定与
申请仲裁预交仲裁费基本相同。 仲裁费用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用,主要包括
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并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确定。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开支收取。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
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
胜诉、反申请仲裁费部分败诉的,由仲裁人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