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为的非法集资,给老板打工的一个分公司负责人(事先知情)进入该公司四五个月,其分公司涉嫌金额100多万,但其本人只拿了七八万元钱是老板发的工资。已经被定为非法集资罪不是集资诈骗。
经过调查,公司集资来的钱大部分还在账上,因为公司老板在全国各地都有分公司,(总公司在另一个城市),另一个城市的公安机关不同意退部分钱给这个城市,现在公安机关正在协商这个问题。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判刑?
如果知情的话,涉嫌集资诈骗罪,那数额属于特别巨大,应该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幅度量刑,当然还要看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而有上下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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