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
立案之后
处罚标准: 1、有下列之一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单处
罚金 (1)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
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
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2、有下列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有下列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处1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
诈骗犯罪中
情节严重的
主犯; (2)惯犯或者
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
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
犯罪被
判刑或因诈骗被
行政处罚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5、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
缓刑: (1)退赃或退赔的; (2)主动接受
财产刑处罚的; (3)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