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决定
终止劳动合同,为合法终止
劳动关系。其中依据第 (一)项:
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的;除用人单位不降低原薪资福利待遇不变决定与
劳动者续签,劳动者不续签的情况外;其余情形都需要支付
经济补偿金;依据第(四)和(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
民法院
宣告死亡或者
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不依据上述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的,为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需支付
赔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
解除合同,应当按照上面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