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后14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14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
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
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14d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4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