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履行前违约:由于没有发生经营行为,故不需要开具发票。
2、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价外费用,一般情况下可以与合同金额一起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因此可以与合同金额一起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对方,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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