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情况

2.1k浏览 帮助20人
专业服务 律师认证 退款保障
在线咨询,律师1对1沟通
专业服务 律师认证 退款保障
在线咨询,律师1对1沟通
专业服务 律师认证 退款保障
在线咨询,律师1对1沟通
最新修订 | 2024-03-01

1、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公司增资时,采用虚假方式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增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虚假增资股东及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高管等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出资后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情况
投诉/举报
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平台对所呈现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功能性不作任何保证。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85字,预估阅读时间2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答? 125699人选择咨询律师
634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情况
一键咨询
  • 135****43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2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25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5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45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47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5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30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3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2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25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5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45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47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5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30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7****23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24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8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70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10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3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8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6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18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8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6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04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3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4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7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6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88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4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45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83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4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58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58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57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0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4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0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2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62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68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2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1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2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6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0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2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6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6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2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3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17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17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23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24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8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70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10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3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8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6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18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8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6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04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3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4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7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6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88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4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45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83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4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58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58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57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0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4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0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2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62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68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2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1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2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6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0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2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6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6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2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3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17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17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苏州181****4391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88****8423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35****6942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81****4391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88****8423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35****6942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81****4391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88****8423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35****6942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股东出资不足或则虚假出资;公司增资的时候虚报注册资金。股东被法律赋予一系列的权利,但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
10w+浏览
公司经营
股东什么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下列情况下公司的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2、股东出资不足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发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变更需要多久?股东变更一般需要五个工作日。
3浏览 2024-10-27
股东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股东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公司经营
股东在哪些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有: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6浏览 2024-09-27
什么情况下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很多投资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认缴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且公司系的法人,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没有任何关系,但是这还是存在例外情况的。?下文为大家详细解答。 在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够证明不存在与投资人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没有问题,但是一旦出现以下情况,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 (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 (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 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1 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主要有: (1)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2)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 (3)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4)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确认即予执行给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 1 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 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说明: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适用《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公司法》第20条: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301浏览
股东在哪些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股东在哪些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公司经营
股东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情况下,股东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存在以下情形时,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等。
35浏览 2024-09-25
什么情况下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恶意注销企业逃避应当承担的义务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民事审判 第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6〕1号17.在仲裁或诉讼期间,用人单位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的,由其出资人承担原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应按前条规定申请变更主体,仲裁委、人民也可依职权将已注销的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489浏览
股东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股东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公司经营
什么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独资或个人控股公司中,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且无法证明非此情况时,需承担债务责任。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损失时,亦需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内部情况复杂,法律难以充分描述和归责时,股东也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10浏览 2024-03-25
什么情况下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很多投资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认缴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且公司系的法人,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没有任何关系,但是这还是存在例外情况的。?下文为大家详细解答。 在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够证明不存在与投资人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没有问题,但是一旦出现以下情况,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 (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 (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 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1 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主要有: (1)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2)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 (3)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4)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确认即予执行给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 1 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 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说明: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适用《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公司法》第20条: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360浏览
股东的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股东的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公司经营
什么情况下原股东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9浏览 2025-01-04
股东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很多投资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认缴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且公司系的法人,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没有任何关系,但是这还是存在例外情况的。?下文为大家详细解答。 在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够证明不存在与投资人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没有问题,但是一旦出现以下情况,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 (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 (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 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1 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主要有: (1)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2)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 (3)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4)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确认即予执行给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 1 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 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说明: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适用《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公司法》第20条: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393浏览
顶部
律图法律咨询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律图安心问
服务承诺
专业服务
18W+认证律师,年普法人次15亿+,律图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律师认证
该律师已经过平台身份认证及执业资格等严格审核,确保律师真实且专业,可放心委托!
退款保障
律图全程保障您的消费权益,律师未服务将自动退款至支付账户。
用户真实评价
  • 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很慌乱,还好有你们给予帮助和指点!
    157****7557
  • 很感谢律师给到的意见,也让我们知道怎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私有财产的权利!
    180****3034
  • 律师说的很清楚,我一下子就听的明白了,值得信赖!
    151****1609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请向右滑动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