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瑕疵会产生两类责任,一类是出资违约责任,另一类是评估不实责任。
(一)出资违约责任
1、瑕疵股东的补缴责任及违约责任: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发起人的连带责任: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或者第2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利向被告股东追偿。
(二)评估不实责任
1、瑕疵股东的补缴责任及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有限公司在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同时,公司在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评估机构的赔偿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证明不实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分为出资不足与没有按照约定出资。至于此时的违约责任也要区分为两种,公司成立之前的出资不实违约责任,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成立之后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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