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
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
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
诉讼而已;因此,在公司
监事会、
监事、
董事会、执行
董事等对公司负有违约或者
侵权之债时,作为
债权人的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即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可以保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与我国
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也可以充分体现股东代表诉讼中真正原告是公司的精神。另外,在股东为追究董事责任而提代表诉讼时,依据
合同纠纷案件或者侵权
纠纷案件的地域
管辖原则,也可由公司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至于
级别管辖,鉴于股东代表诉讼是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殊类型的案件,而且其
诉讼标的通常较大,审判难度较高,影响也大,所以由中级人民法院享有初审
管辖权较为合理。